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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自 4 月 1 日起施行「台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」,是全國首創
以法令明文保障婦女在公共場所哺乳權利,任何人不得制止或影響,違者將處
以 5000 元到 3 萬元罰鍰。
【肥媽奶經】公共場所可哺乳 2010/4/1 上路
【0329-2010/聯合報╱記者莊琇閔/台北報導】
台北市自 4 月 1 日起施行「台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」,是全國首創
以法令明文保障婦女在公共場所哺乳權利,任何人不得制止或影響,違者將處
以 5000 元到 3 萬元罰鍰。將可提供婦女更友善的母乳哺育環境。
台北市自 94 年起研議推動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」,歷經4年三讀通過。
衛生局表示,未來若婦女在台北市的公共場所哺乳遭阻,可撥打 1999 市民熱線
向市府檢舉,若能提供對方姓名、現場照片或其他人證,更有利於裁罰。
「台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」去年 12 月 22 日公告,條例中明確規範
婦女在北市的公園、街道、賣場、公車、捷運車廂及車站等公共場所有進行母乳
哺育權利,任何人不得有制止、驅離或其他影響哺育行為,否則將處以罰鍰。
台北市衛生局指出,為保障婦女的公開哺乳的權益,條例中也規定,即使公共場
所已設置哺乳室,也不得強制要求婦女前往哺乳室哺育母乳,若該場所的從業人
員有違反行為,除非雇主能證明非內部規定,且已事先教導從業人員,否則將處
罰雇主。
多年前曾發生婦女因在台北故事館哺餵母乳,遭工作人員以「妨害風化」為由驅
趕,引起婦女團體不滿,認為母親哺餵幼兒,是一件神聖偉大的工作,但卻得經
常到處找哺乳室,甚至躲到廁所餵奶,非常不合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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